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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毕昌兵与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昌兵,周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7162号原告毕昌兵,回族。委托代理人杨旭、马继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俊,藏族。委托代理人罗雄,云南双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毕昌兵与被告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马超应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昌兵撤回对被告周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毕昌兵承担;剩余1646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长  唐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