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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鸿湖与陈振辉、陈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湖,陈振辉,陈敦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6441号原告:陈鸿湖,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阿靖(原告陈鸿湖之子),务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振辉,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敦成,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65号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783028-1。负责人:陈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鸿湖与被告陈振辉、陈敦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鸿湖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鸿湖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鸿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鸿湖负担。审判员 傅  和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