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再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再英,张晓兰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民特10号申请人:廖再英,女,汉族,1945年1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红,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张晓兰,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申请人廖再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再英称,被申请人张晓兰与申请人的儿子龚文军系原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5月29日生育一女龚钰儿,2009年12月3日龚文军因病死亡,龚钰儿一直由申请人廖再英抚养,并随其生活,后被申请人与他人同居,很少与龚钰儿接触。由于家庭变故的打击,龚钰儿多次出现自杀自残行为,2016年5月经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其患有青少年情绪障碍并进行了住院治疗,但由于父母的缺失,治疗效果不明显,其本人现处于叛逆期,并非常抗拒与被申请人即其亲生母亲相处,为了更好地维护龚钰儿的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将龚钰儿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廖再英。被申请人张晓兰称,因申请人廖再英年事已高,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龚钰儿,女,200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431202200205290226。申请人廖再英系龚文军的母亲;被申请人张晓兰与龚文军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生育龚钰儿,2009年12月3日龚文军因病去世,龚钰儿一直由申请人廖再英抚养,并随其生活,现为更好地维护龚钰儿的权益,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将被监护人龚钰儿的监护人变更为廖再英。另查明,被监护人龚钰儿向本院表明要求与申请人廖再英一起生活。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申请人廖再英作为被监护人的祖母,有时间和能力照顾好被监护人,且被监护人龚钰儿亦向本院要求与申请人一起生活,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龚钰儿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廖再英。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欧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