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桂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桂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民初2651号原告: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大堡子拥军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7992XXXX;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成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桂宝,男,回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门源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畴公司)与被告马桂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畴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成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桂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首付欠款25000元。到期欠款340385.92元,未到期款302953.76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3890.49元,合计702230.17元;3、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庭放弃该诉讼请求)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三一牌SY235型挖掘机一台,单价1000000元。除支付首付款100000元外,余款900000元,由被告担保向银行贷款。双方约定自2015年8月15日开始每月偿还车款及利息27721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车款等共计702230.17元未付。数次索要均未果,依法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产品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挖机及原告垫付欠款的事实。2.收货确认书、销售确认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交付了挖机及被告收到了完好的挖机的事实;3.垫付台账一份,证明被告因没有付款,原告海畴公司垫付车款的事实;4.违约金计算清单一份,证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过高,原告继续降低的事实;被告马桂宝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未质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7日,原告海畴公司与被告马桂宝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马桂宝购买原告海畴公司三一牌SY235挖掘机一台,约定价款1000000元,约定被告马桂宝支付首付款100000元,余款900000元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逾期付款的赔偿原告违约总金额每日0.5‰的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被告连续两次不能按时还款,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所有车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自2015年8月15日起每月偿还(其中利息随银行而浮动)至2018年7月15日还清。当日原告将约定车辆交付给被告马桂宝,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予以认可。之后,被告既没有足额支付首付款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车款。自2015年8月15日开始至2017年8月15日,原告海畴公司累计垫付车款340385.92元;自2017年9月15日至双方约定付款终结时至,被告还需支付车款302953.76元,并欠原告海畴公司首付款25000元未付。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进行了降低。本院认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部分履行,原告海畴公司交付车辆后被告马桂宝应当如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能如期支付车款导致纠纷产生,是本案的过错方,应承担过错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马桂宝偿还欠款643339.68元、首付款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过高,原告主张33890.49元违约金,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桂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海畴机械有限公司车款、首付款共计668339.68元、赔偿违约金33890.49元,共计702230.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522元,本院减半收取5716元,由被告马桂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 华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拉毛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