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庆明与云阳县名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明,云阳县名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明,男,生于1975年5月8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云阳县名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588号C栋负一层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3U2R5W。法定代表人:杨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明与被执行人云阳县名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件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未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督2号支付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