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军、宋永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军,宋永莉,晋中市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顺县平和路。法定代表人马建红,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祁军,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嘉宁小区l单元901室。被执行人:宋永莉,女,汉族,1979年l1月13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晋中市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祁军、宋永莉、晋中市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月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祁军、宋永莉、晋中市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17112.5元、诉讼费2278元、执行费3157元,共计22254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和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