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博民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纪俊荣、许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俊荣,许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博民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纪俊荣,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许雷,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9)博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雷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于2010年1月13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许雷存款29378.86元(货款1798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费22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0878.98元,申请执行费174.88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金峰(或配偶陈秀霞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