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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耀红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红,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601号原告:胡耀红,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委托代理人:李启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郭瀚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被告:张辉,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耀红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耀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耀红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8元减半收取4874元,公告费400元,计5274元,由原告胡耀红负担。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璟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