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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东桥、王希伟、李政萱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伟,李东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异9号案外人:李政萱,男,汉族,26岁。申请执行人:王希伟,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李东桥,男,汉族,53岁。本院在执行王希伟与李东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李政萱对执行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前进街二十五委使用权面积161.91平方米的集福国用(2011)第073号城镇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的地上构筑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政萱称,我与李东桥是父子关系,2007年6月13日,李东桥将位于集贤县福利镇前进街二十五委使用权面积161.91平方米的集福国用(2011)第073号城镇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及41.60平方米房屋转让给我,并且签有转让协议,故请求依法撤销你院(2016)黑0521执420号执行裁定和(2016)黑0521执420号之一执行裁定,终止所有拍卖事项。王希伟称,我对异议人李政萱与被执行人李东桥所签协议的时间有异议。李东桥未提交意见。本院查明,诉争的座落在集贤县福利镇前进街二十五委使用权面积161.91平方米的集福国用(2011)第073号城镇住宅用地(地号2/25/74)使用权人为李东桥,该土地上原建有一处面积41.6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前进字第00049903号,该房屋已不存在,但房产管理部门仍有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李东桥。该土地之上另建房屋一座,该房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屋产权登记。案外人提供其与李东桥所签房屋转让协议书。本院认为,房屋转让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人仍为被执行人。因案外人系被执行人之子,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无法确认其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及签订时间,案外人亦未证明其已实际占有、管理该房屋,故其提出的异议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政宣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卢秉臣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