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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16号被执行人:朱勇,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司惩53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朱勇价值5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