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6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国旺与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旺,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忠军,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656号之二原告:马国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号京华大厦***层106门店***室。法定代表人:刘忠军,经理。被告:刘忠军,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集安市。现下落不明。被告: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号地质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包磊,经理。原告马国旺诉被告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忠军、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杜新民、审判员赵健、人民陪审员张红霞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国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809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以后利息另计),被告刘忠军、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刘忠军系唯一股东,资产已与公司财产混同,两被告并未按时还款付息,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本院认为,依据原告马国旺向本院提交被告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忠军、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详细地址信息,本院通过邮寄和查找的方式,无法向被告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忠军、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马国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忠军、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送达的其他详细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衡水卓盛黄金珠宝商贸有限公司、刘忠军、衡水百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不明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国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新民审 判 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