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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发新与黄生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新,黄生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发新,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柯少华,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生书,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新与被执行人黄生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发新与被执行人黄生书于2017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发新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2执3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 进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人民陪审员  刘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程 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