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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梅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464号原告梅某,女,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尹某,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铁艳艳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