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颖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张颖,女,1970年6月12日,住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川南里3-5-403。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住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东沩路6号。法定代表人:龙书人,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颖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12民初第7491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