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光才与张桂林、张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才,张桂林,张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999号原告:周光才,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张桂林,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张明亮,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桂林之兄弟。原告周光才与被告张桂林、张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周光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才在本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前,以被告张桂林、张明亮已主动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光才承担。审 判 员 黄琼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潘春玲代理书记员 严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