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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光才与张桂林、张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才,张桂林,张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999号原告:周光才,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张桂林,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张明亮,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桂林之兄弟。原告周光才与被告张桂林、张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周光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才在本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前,以被告张桂林、张明亮已主动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光才承担。审 判 员  黄琼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潘春玲代理书记员  严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