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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1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丁金荣与武汉华艺博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刘连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荣,武汉华艺博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刘连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90号之三原告:丁金荣,女,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号附*号。被告:武汉华艺博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地址:襄阳市万达广场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曾显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连臣,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建委退休干部,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24号附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金荣与被告武汉华艺博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刘连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金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金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丁金荣负担。审判员  陈小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