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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伟宏与刘光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宏,刘光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宏。被执行人:刘光瑜。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宏与被执行人刘光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3民初973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为:被告刘光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宏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光瑜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光瑜所有的砂石(鹅卵石沙土混合料)、山东临工牌铲车一辆、厦工牌铲车一辆。本院委托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〇六队、对查封的砂石(鹅卵石沙土混合料)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38548.4m³。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测量调查报告,双方当事人对报告均无异议。本院委托通化中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光瑜所有的砂石(鹅卵石沙土混合料)、山东临工牌铲车、厦工牌铲车,进行资产价值鉴定。经通化中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得出鉴定结论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论报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报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光瑜所有的砂石(鹅卵石沙土混合料料)、山东临工牌铲车、厦工牌铲车,依据鉴定评估报告的价格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光瑜的财产变价的款项数额为273142元(其中砂石38548m³变价款为192742元,山东临工牌铲车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得款72000元,山东厦工牌铲车拍卖得款8400元)。被执行人刘光瑜在本院有7件执行案件均为被执行人。陈伟宏等六位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刘光瑜的财产变价款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听证会,陈伟宏在执行分配方案中按比例分得执行款29779元。尚有借款本金70221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执行员多次对被执行人刘光瑜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3民初9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