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秉大、王旭与张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秉大,王旭,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王秉大,男,195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田飞,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田飞,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春华,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廉昊,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秉大、王旭与被执行人张春华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春华履行(2017)辽01民终27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春华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春华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