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吉男申请执行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李吉男,男,1983年4月2日生,朝鲜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凯,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李吉男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吉男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