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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吉男申请执行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李吉男,男,1983年4月2日生,朝鲜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凯,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李吉男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吉男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