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春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619号被执行人黄春雨,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春雨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春雨于2016年5月22日履行了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据此,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2刑初127号刑事刑决书对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罗良彬审判员 陈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衍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