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民初26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家余与沂南县同兴机械厂、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余,沂南县同兴机械厂,武伟,张纪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653号之二原告:王家余(曾用名王加余),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沂南县同兴机械厂。诉讼代表人:武伟,该企业负责人。被告:武伟,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张纪远,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以(2017)鲁1321民初2653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王家余诉被告沂南县同兴机械厂、武伟、张纪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而中止诉讼,现已送达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