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6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家余与沂南县同兴机械厂、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余,沂南县同兴机械厂,武伟,张纪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653号之二原告:王家余(曾用名王加余),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沂南县同兴机械厂。诉讼代表人:武伟,该企业负责人。被告:武伟,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张纪远,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以(2017)鲁1321民初2653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王家余诉被告沂南县同兴机械厂、武伟、张纪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而中止诉讼,现已送达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