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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夏国强与顾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强,顾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5384号原告:夏国强,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惠荣,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夏国强与被告顾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夏国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夏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国强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雯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