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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1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建华申请执行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生于1963年1月18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理人:卢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勇,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住营山县。本院在执行王建华与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卢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偿还义务。本院同时查明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在阆中市国土资源局拍卖会以11865万元的高价竟得阆中市七里新区梓潼路(2014)11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梓潼路(2014)11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2800万元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