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老刘板材店、六安大卫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老刘板材店,六安大卫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伟,刘升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561号之一申请人:六安市裕安区老刘板材店,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开发区家园路六安鑫盛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内。经营者:刘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大卫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大市场三期公安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58303302-2。法定代表人:黄伟。被执行人:黄伟,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刘升来,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六安市裕安区老刘板材店与六安大卫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伟、刘升来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大卫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伟、刘升来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