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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学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学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4385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林,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学富,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李某与被告于学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