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学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学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4385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林,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学富,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李某与被告于学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