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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0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宁与被告宝鸡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宁,宝鸡市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03606号原告张亚宁,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9日,住宝鸡市。被告宝鸡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权对顺,院长。原告张亚宁与被告宝鸡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亚宁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牧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