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闫海江、刘秀艳与贾忠付、马金明、贾志强、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江,刘秀艳,贾忠付,马金明,贾志强,刘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闫海江,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刘秀艳,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贾忠付,男,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执行人马金明,男,1976年11月16日生,满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贾志强,男,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执行人刘文平,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闫海江、刘秀艳与贾忠付、马金明、贾志强、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2780.0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8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