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邓中奎与张湘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中奎,张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邓中奎,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湘君,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邓中奎与张湘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湘君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湘君所有的位于上蔡县城老十字街百乐商场南金城商贸有限公司所建综合楼四层D东户(建筑面积116.62㎡)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张湘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湘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湘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不履行义务,将对查封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高 顺审判员 曹 海 军审判员 耿 贺 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国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