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庄春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912号被执行人庄春燕,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庄春燕犯贩卖毒品罪涉财产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032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庄春燕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庄春燕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吴劲榕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