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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2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齐振勇、齐城等与齐新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振勇,齐城,齐新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629号之一原告:齐振勇,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齐城,男,1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新房,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段改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振勇、齐城与被告齐新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振勇、齐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振勇、齐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立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