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窦发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发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23号被执行人:窦发坦,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本院在执行窦发坦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潍城刑初字第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