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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曹菁与盛智慧、佟伟、长春市铭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菁,盛智慧,佟伟,长春市铭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251号原告:曹菁,女,1980年1月31日出生,民族汉,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盛智慧,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民族汉,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佟伟,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民族汉,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长春市铭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牡丹街与清华路交汇633室。曹菁与盛智慧、佟伟、长春市铭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曹菁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菁撤诉。案件受理费29880元,减半收取计14940元,由曹菁负担。代理审判员 时 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紫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