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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8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被告孟庆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孟庆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18083号原告:王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格。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来。被告:孟庆锋。原告王冬梅与被告孟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格、彭友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6年7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因双方一直存在借贷往来,且被告每次都是当天借款当天还钱,故双方之间从未签过借款合同或借条等书面文件。2016年8月2日,被告再次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双方交易习惯,于当天向被告转款6万元,因被告未能在当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据,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偿还涉案借款。被告孟庆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6万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的性质系借款,向法庭提交了其名下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被告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8月2日期间发生过多笔款项往来,均系原告向被告转款当日,被告再以相同金额转回,直至2016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6万元后,双方再无交易记录。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工作人员根据被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涉案应诉材料,由“段丹丹(同事)”于9月13日签收。9月18日,本院工作人员致电被告,确认其已收到涉案应诉材料。截至开庭之日,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抗辩,视其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冬梅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8月17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