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利桥建筑材料经销处与吉林省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洪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利桥建筑材料经销处,吉林省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利桥建筑材料经销处被执行人吉林省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洪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洪理银行存款人民币3359788元及(含执行费35641元)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