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赖帮秀与曾卫东、欧明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帮秀,曾卫东,欧明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337号原告:赖帮秀,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曾卫东,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欧明帮,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赖帮秀与被告曾卫东、被告欧明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赖帮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帮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赖帮秀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