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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赖帮秀与曾卫东、欧明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帮秀,曾卫东,欧明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337号原告:赖帮秀,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曾卫东,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欧明帮,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赖帮秀与被告曾卫东、被告欧明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赖帮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帮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赖帮秀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