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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洪霞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39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洪霞,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馨园4号楼4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刘洪霞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让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千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