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丽娜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264号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地址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北苑B区。法定代表人:李宝,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丽娜,女,汉族,现住四方台区北苑A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有利于解决纠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刘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