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田方柳、张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方柳,张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方柳。被执行人:张树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树龙在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聪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