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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守成与彭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成,彭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杨守成,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彭尤江,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杨守成与彭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川202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8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尤江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社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多年,无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称身体不适,不便到本院,本院电话联系了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俊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