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不锈钢门厂与饶荣华、钟金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不锈钢门厂,饶荣华,钟金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915号之一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不锈钢门厂,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大道*****号。诉讼代表人:胡玉珍,系该厂经营者。被告:饶荣华,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金来,男,汉族,1982年9月8月生,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受理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不锈钢门厂诉被告饶荣华、钟金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赣0791民初9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饶荣华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大道××号“××栋××室房产(产权证号:S0××99),现因被告饶荣华向本院提出对该房屋的解除查封申请,同时提供被告饶荣华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栋××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予以置换查封。本院认为,被告饶荣华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饶荣华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大道××号××栋××室(产权证号:S0××99)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