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舟敏与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将舟敏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民终5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将舟敏,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锡市泰香米业零售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将舟敏因悬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兵01民初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将舟敏上诉请求:1.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对审理本案中发现的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及时移送中央纪委处理。其理由:1.国法面前不能有浙江省王辉忠这一个特殊公民。2.将舟敏向一师中院提交的证据《邮寄单》已经表明,2015年3月将舟敏向上海市公安局实际履行举报义务的这一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地在第一师六团(荒地镇),故本案属于兵团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悬赏广告纠纷民事案件。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师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是上海市公安局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所作出的公务行为,将舟敏起诉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查证、核实其举报线索的义务,并支付奖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将舟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杜爱冬审判员唐志军审判员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强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