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海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76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海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县贵港市港南区。2017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罗进南,广东五邑律师事务律师。辩护人张嘉炜,广东五邑律师事务实习律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6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海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海成及其辩护人罗进南、张嘉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海成伙同李某3(已判刑)携带一把红色液压剪、白手套、鱼丝网袋等工具,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J×××××的红色飞鹰牌男装摩托车,窜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隔岭坊52号被害人廖某1的住宅,两人用液压剪剪断一楼厨房窗户的铁支。随后被告人姜海成从窗户钻入住宅的大院,将一楼天井养殖池内的21只价值人民币68325.6元的石金钱龟(黄喉拟水龟)成龟和一楼厨房门口的5只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石金钱龟(黄喉拟水龟)龟苗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海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廖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程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李某3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关于石金钱龟的市场价格的函、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光盘),到案经过,被告人姜海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海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作案一次,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182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海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姜海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海成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辩称被告人姜海成是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海成与同案人李某3作案前共同密谋,作案时互相配合,并且由被告人姜海成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的作用不属于次要、辅助作用,故其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姜海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海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金华书 记 员 钟冠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