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继旭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7刑初13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继旭,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三江侗族自治县。2017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万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199510754322。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继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富、郑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继旭及其辩护人杨万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王某2、席某、彭某、娄义江、娄某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在凤冈县龙泉镇华盛丽都小区一楼门市部开设了“丽都动漫城”游戏机房,购置了“深海猎鲨”、“六狮王朝”、“梦寐以求”等字样的游戏机11台,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在营业期间,游戏机厂家派被告人吴继旭到凤冈县为“丽都动漫城”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赌场内游戏机的维修和保养。2014年3月6日、3月25日“丽都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停止营业,2014年8月重新营业,次月18日被再次查获。被告人吴继旭于2014年11月份离开“丽都动漫城”返回了老家广西。2015年3月6日,再次营业的“丽都动漫城”赌场被凤冈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上分、押分、退分功能,并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认定为赌博机。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吴继旭主动到凤冈县公安局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本院(2015)凤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三江侗族自治县林溪镇合华村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吴继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继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建议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继旭明知“丽都动漫城”利用赌博游戏机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仍为该赌场提供技术支持,以保障赌场内赌博机的正常运行,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继旭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继旭认罪、悔罪,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接受处罚,亦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吴继旭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继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 荣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辉书 记 员 管海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