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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特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顾少利、王怀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少利,王怀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特116号申请人:顾少利,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王怀亮,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顾少利与申请人王怀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3日经杭锦旗锡尼镇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王怀亮自愿赔偿申请人顾少利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款当即给付;二、申请人顾少利自愿放弃本案的民事诉权及伤残等级鉴定请求权;三、此事为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互不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顾少利与申请人王怀亮于2017年10月13日经杭锦旗锡尼镇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苏 慧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娜庆尚哈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