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7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746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陈苏芳,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苏芳(2016)浙0782民初727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苏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苏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