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雷与赵海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雷,赵海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3民初2128号原告:周雷,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庆,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周雷与被告赵海庆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明、被告赵海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万元以及迟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全部给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河北万博广告有限公司以邯郸市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名义承揽中国建设银行峰峰支行彭城分理处装修工程,后将上述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照万博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了装修并交付使用。但万博公司以种种理由拖欠装修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万博公司、原告、被告均在场的情况下一致同意其中部分装修款项38万元由被告支付,且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给原告写下书面还款材料,承诺2015年6月前全部给付完毕。但被告在支付30万元后却迟迟不再支付剩余8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原告是经我介绍从万博公司承包的本案装修工程,因万博公司与原告在工程款结算上发生分歧。经我多次与原告、万博公司调解,万博公司现付一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由我出面解决。我和原告协商,等我在工商银行邯郸分行承包工程竣工决算款下来一次结清。2、我给原告写的38万元工程款欠条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所为。3、我已支付30万元工程款,还给原告3000元酒、2000元糖果,用以抵顶工程款。4、因原告承包的工程再2015年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万博公司为解决质量问题和赔偿问题支付了约9万元,原告在施工期间使用我的设备、材料、人工费用等合计1万余元。剩余的工程款,尚不够支付上述费用,应由原告补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河北万博广告有限公司以邯郸市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名义承揽了中国建设银行峰峰支行彭城分理处装修工程,后通过被告将上述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完毕后,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后经协商,2015年1月22日,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我赵海庆欠周雷装修工程款380000元整。还款计划,春节前2月10号前还款贰拾万元正,余款2015年6月前还清”的证明一份。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仍有8万元工程款未付。本院认为,河北万博广告有限公司在将案涉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后,在工程款没有完全结算的情况下,被告给原告出具由其欠38万元装修款的证明系债务的自愿加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的8万元装修款,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迟延利息,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质量问题,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雷装修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由被告赵海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