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摩音影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鸿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摩音影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都鸿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摩音影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1258室。法定代表人:李靖,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鸿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128号。法定代表人:童树荣,总经理。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384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本案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只不过利用了电子邮件作为发送订单的手段,其性质与传真、信件无二致,不能认定为网络购物。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网络购物的相关司法解释,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订单形成的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是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货,收货地即原审原告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