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日月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日月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11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日月歌舞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安乐路202号。经营者:郑国良,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日月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