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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银花尔与达来都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银花尔,达来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金银花尔,女,36,蒙古族。被执行人达来都仁,男,38岁,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达来都仁的存款账户(账号:622976008060041****)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永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