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某、彭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彭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122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某,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2017)鄂0102刑初1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潘某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潘某、原审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刑初10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琳审判员 梅欣荣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